|
本标准适用于出口中国白色安哥拉兔毛的检验。
1
取样
所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,根据货物质量情况,可以的情变更取样数量。
1.1
取样方法
1.1.1
取品质检验样品:于打成品包前,在货物大堆或者说临时包的上、中、下、前、后、左、右各个部位取样品。取样应将毛握紧,防止尘土、杂质漏失。所扦样品即放入样品筒(袋)内。注明货物等级、数量、批次及存放地点。
1.1.2
取水分检验样品:与取品质样品同时扦取。如水分用以计算公量,取样则必须在货物打包并称出货物重量的同时进行。所取水分检验样品应立即装入密封样品筒(袋)内,及时固定样品重量并做好记录。
1.1.3
取检疫样品:原料毛进仓后,在包或堆内的各个不同部位扦取,所取样品应装入经过消毒的容器内。
1.2
取样数量
1.2.1
品质检验取样数量:每批在1t以下,扦取四筒(袋),1t以上5t以下,取六筒(袋),5—10t取八筒(袋),在10t以上,每增
10t(包括不足10t)增取一筒(袋)。每批扦数量经过三次四分法后不得低于是100g(包括留样机400g)。
1.2.2
水分检验取样数量:每批不低于200g。
1.2.3
检疫取样数量:每批50g。
2
检验
各检验项目一律做双试验。
2.1
品质检验
等级特征可在打包的货堆,临时包或取样过程中进行感官检验。
2.1.1
试样的制备:将所取全部品质检验样品置于光滑色深的检样台或金属盘中,反复拼合均匀,从中分别取出三分100g、三份50g(用/10000g感量天平)、三份25g试样(用感量1/1000
g的天平)。100g的作为检验松毛率试样,50g的作为检验植物杂质试样,25g的作为检验长度试样。
2.1.2
松毛率、皮块、结块、棉花及其他杂质合并在一起进行。
松毛率检验:将100g试样用手逐步松开,分别拣出松毛、皮块、结块(包括蝌蚪型、球型及1cm以下二剪毛)、棉花等分别置放,用1/10000g感量天平分别称重记录。计算各含量时,称取松毛的重量即为松毛率,同样分别称取皮块、结块等杂质的重量,所得重量即为各项杂质的含量。拣不起来的部分即为矿物质。
注:(1)对于两个100g试样,各单项的同一项检验结果相加平均的结果为这一批货的各单项结果。
(2)对于两个100g试样,如有一个低于标准时,以两个结果平均计算为准,如不合格,允许再做第三个试样,第三个试样合格就以三个试样平均结果计算,如第三个试样不合格,以不合格论。
植物杂质按以下方法检验,两份样品作平行试验,一份样品作准备。将两份平行试验样品分别放入5%煮沸的氢氧化钠溶液烧杯内,用玻璃榨搅动,使毛完全溶解,溶液约为样品15倍,即10g样品须置于150ml氢氧化钠溶液中,溶解后在水溶液中缓缓加入冷水稀释,倾入100号铜丝筛中,用水仔细冲洗,直至使植物杂质不含碱性为止(酚酞试液),用小镊子拣出筛内所有植物杂质,放入已称重之坩埚内,在105--110℃烘箱烘至恒量。一次称重后,每间隔20min,称重一次,每次称重前须置于干燥器内冷却20min,称重用1/10000g感量天平。两个平行试验结果容许差为0.05%,如两个平行试验结果超过容许差范围,应用增验一份样品,以三个试验结果平均之。
|
|
|
植物杂质烘干重量 |
|
|
|
|
残余植物杂质(%) |
= |
|
X |
100
···
|
(1)
|
|
|
|
选后毛样烘干重量 |
|
|
|
注:优、一、二级采用手拣法检验:三、四等外级采用化学方法检验。必要时,优一、二级也可采用化学方法检验。
2.1.3
长度检验:采用手测法。25g试样按1.27cm(0.5英寸)为一档。用手将压紧的毛片依次分开,然后拿住毛束根部拣,要少拿勤分、勤量尺,要左右轻分为小束状,不能上下硬拔,把毛束摘乱,完整的毛束分出周围的短毛即可,若毛束呈笔尖状,以毛束中70%的毛所能达到的长度计算,在毛束周围的松散毛及1cm(3/8英寸)以上的二剪毛,按实际长度测量。2.54cm以上的各档毛在长度分档时长度相差0.254cm(1/8英寸),毛型好、色泽好、色泽白,掌握在本档次,弯曲毛应将其理量其长度。网状松毛,用手指将其摊开按其80%毛的长度掌握,所分的各档毛分别用1/1000g感量天平称重记录。
计算长度时采用加权平均法,即各档的重量乘以本档长度,其积之和除以试样实际重量就等于本级的加权平均长度(各档毛重量之和为计算结果的试样重量)。两个平行试验的结果平均数即为本批货物的加权平均长度。长度试样须复查第三个试样时,参照松毛率注②。
|
|
∑(FxX) |
|
|
加权平均长度(X)= |
|
··········· (2)
|
|
|
n |
|
|
式中: |
F---
|
各档毛的重量,g
|
|
|
|
X---
|
各档毛的长度,cm
|
|
|
|
n---
|
检验后各档毛的总重量,g
|
|
2.1.4 水分检验:将拣得之密封样筒带皮用1/1000g感量天平称量,取出样品称筒重即得样品全部重量。水分检验拣得之样品,应全部进行检验。自样筒取出样品置于铅皮盘内,用手撕松,逐一放入铁丝筐或铅质筐内,然后再将抖落土少杂质收集置于样品上,在105—110
℃烘箱烘干而后称量。称重前先校正天平,第一次称重时间按各个烘箱性能掌握,一次称重量后每隔30min称一次,如连续两次样品热称间的差额不超过渡0.1g时,即认为已达恒量,再烘30min,取出置于千燥或干燥箱内冷即。计算公式如下:
|
|
烘干后样品重量 |
|
|
|
|
烘干率= |
|
X100
|
·····(3)
|
|
|
|
样品总重量 |
|
|
|
|
|
样品总重量-烘干后样品重量
|
|
|
|
|
水分率=
|
|
X100
|
·····(4)
|
|
|
|
烘干后样品重量 |
|
|
|
|
|
样品总重量-烘干后样品重量
|
|
|
|
|
回潮率=
|
|
X100
|
·····(5)
|
|
|
|
烘干后样品重量 |
|
|
|
注:水分检验项目,根据合同要求检验。
2.2
细菌检验
2.2.1
检验程序
2.2.1.1
取样:手带消毒橡皮手套(每批装一付消毒手套),自每批拣来样品的每个小样品中各抓取2—3g,装入盛有灭菌豆汤培养基之锥形瓶(瓶之容积约定俗成250ml),并使之浸没于培养基中。
2.2.1.2 加热处理,将装毛样之锥形瓶置于70--80℃恒温箱或水浴锅中处理30min,以杀灭非芽胞细菌。
2.2.1.3
培养:加热处理后,冷却至40℃,移入37.5℃f培养箱中,施以18—24h增菌培养后取出,以铂耳划线移植于普通琼脂平板培养基上,再置入培养箱中18—24h,以备菌落检查。
2.2.1.4 菌落检查:观察平板培养基上菌落发育情况,如发现疑似炭疽菌落时,再用低倍镜检查,并加以标记准备时一步检查。如无可疑菌落者,即可报告未发现炭疽菌(一)。
2.2.1.5
菌体检查:取已加标识之菌落涂片进行革兰氏染色,用千倍左右之显微镜检查,如发现可疑者(士),应分别标出,以备下一步骤之检查。如未发现疑似者,即可报告发现炭疽菌(一)。
2.2.1.6 肉汤培养状观察:将菌落检查可疑之菌落(孤立菌落),即时用铂耳取少许,移植于肉汤培养基,培养18—25h,观察培养性状,如发现可疑者(士)记录之,并保存培养液。如未发现疑似者,即可报告未发现炭
疽菌(一)。
2.2.1.7 运行性检查:取培养性状可疑之肉汤培养液作悬滴标本进行镜检,如发现可疑者(士)记录之,以备综合判断及动物试验。如未发现疑似者,即可报告未发现炭疽菌(二)。
2.2.1.8
动物接种试验:取培养性状观察及运动性检查可疑之纯培养肉汤,将其摇匀,用注射器吸取0.2ml注入健康小白鼠皮下,三日内死亡者,应即时刻剖检,根据病变及涂片菌体检查,如为何疑者(士),应取尸体实质脏器进行炭疽沉淀素血清反应试验。如未发现可疑者,即可报告未发现炭疽菌(一)。
2.2.1.9
炭疽沉定素血清反应试验:取可疑小白鼠尸体实质脏器约1g,将其切碎加入约5ml灭菌生理盐水,混合注入试管中,煮沸5min,或经营1.055kg/cm2(15磅)、30
min高压灭菌,冷却后过滤,制成沉淀原,以毛细吸管将炭疽沉淀素血清沿管壁缓缓注入反接触面清晰平整,在室温静置,于5—15min内观察反应。另取同样试管注入炭疽沉淀素血清后,加入灭菌生理盐水做对照试验。
2.2.2
检验程序
|
|

|
|
|
|

|
|
|
|

|
|
|
|

|
|
|
|

|
|
|
|

|
|
|
 |
|
 |
|
 |
|
(+)或(±) |
|
(-) |
|

|
|

|
|

|
|
|
|

|
|

|
|

|
|
(+)或(±) |
|
(-) |
|

|
|

|
|

|
|
|
|
|
|

|
|

|
|
(+)或(±)
|
|
(-)
|
|

|
|

|
|

|
|
|
|

|
|

|
|

|
|
(+)或(±)
|
|
(-)
|
|

|
|

|
|

|
|
|
|

|
|

|
|

|
|
(+)或(±)
|
|
(-)
|
|

|
|

|
|

|
|

|
|

|
|

|
|

|
|

|
|

|
|

|
|
|

|
|
|
|

|
|
|
菌体检查
|
+
|
一
|
|
血清反应
|
+
|
一
|
|
判
断
|
炭疽菌
|
非炭疽菌
|
注:(+)表示符合炭疽菌之性状,(—)表示不符合炭疽菌之性状,(±)表示可疑。
2.2.3
报告方法
2.2.3.1
按照上项检查程序,不符合炭疽菌性状者,即报告“经检查未发现炭疽菌”。
2.2.3.2
按照上项检查程序,符合炭疽菌性状乾,即报告“经检查发现炭疽菌”。
3
留存样品
每批存样品应注意保管,防止虫蛀和变色。存样时间一般保存到该批商品全部出口后半年为止,加工样品保存两年,以便对照品质,供核对之用。
|